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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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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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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关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全国及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表现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等。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等。
 

五、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及目标

(一)基本要求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晚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2.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按这个法定年龄推迟2——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3.少生:就是让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从过去的多生多育降到少生少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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